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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学院教职工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0日 编辑:

国音发〔2016〕4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考核工作,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客观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教职工提高综合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4〕272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范围为学校事业编制的在岗教职工。

第三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以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突出不同岗位类别特点,采取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分类进行。

第二章 考核的方式、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平时考核是对教职工日常工作进行的综合评价,侧重考核教职工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以及出勤等情况。平时考核按照简便易行的原则,由各部门按照《中国音乐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国音发〔2016〕20号文件自行实施。

年度考核是对教职工学年度工作进行的综合评价,应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侧重考核教职工完成学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等情况。

聘期考核应以年度考核的结果为基础,侧重考核教职工聘期内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聘期目标任务等情况。一般在新的聘期开始前进行。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期间不超过半年的,可以合并进行。

第五条 平时考核结果随每月考勤上报。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六条 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性质相符合,依据中国音乐学院规章制度,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根据人员分类管理、分类考核的原则,各类人员在考核内容上有不同侧重。

(一)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考核内容适用于所有教职工,主要是指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等情况。

(二)能,主要是考核教职工从事本岗位的工作能力以及创造能力:

1.管理人员:侧重考核管理与沟通协调、学习与调查研究、开拓创新和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能力;

2.专业技术人员:侧重考核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所具备的专业理论知识、教学能力、学术技术水平及完成岗位目标任务的能力;解决学术技术难题,科技攻关和科技创新的能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能力等。

3.工勤技能人员:侧重考核具备岗位所需的职业技能水平。

(三)勤,主要是考核教职工事业心责任感、工作作风、工作态度等内容:

1.管理人员:侧重考核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出勤等方面的表现;

2.专业技术人员:侧重考核责任心、工作态度、勤奋敬业和出勤等方面的表现;

3.工勤技能人员:侧重考核责任心、工作态度、服务意识、勤奋敬业和出勤等方面的表现。

(四)绩,考核的内容根据岗位类别各有侧重:

1.管理人员: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和完成工作的质量。

2.专业技术人员:

(1)教师:主要考核履行本岗位职责、完成教学、科研工作的成绩和成果,包括承担完成教学工作的数量和质量,对学科建设的贡献,指导学生、青年教师的实绩,发表论文、出版论(译)著的数量和水平,争取科研项目、经费、科研成果的质与量,培养学生的能力和成绩,进修学习、参加学校及部门活动情况以及兼任社会工作的实绩等。

(2)非教师专业技术人员:主要考核履行本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效率和服务质量,参加学校各项活动的情况以及兼任社会工作的实绩等。

3.工勤技能人员:主要考核履行本岗位职责及相关工作中的成绩、贡献和服务质量等。

(五)廉,主要考核教职工廉洁自律情况:

1.管理人员:主要考核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和廉洁从业等方面的情况。

2.专业技术人员:主要考核学术诚信和学风、行风建设等方面的表现。

3.工勤技能人员:主要考核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从业等方面的表现。

第七条 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原则上应不超过参加年度考核人员总数的20%。优秀等次比例原则上向教学单位和一线岗位倾斜。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一)优秀:思想政治素质高;业务精通,工作能力强,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工作作风好,创新能力强;勤奋敬业,工作业绩突出;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或作出突出贡献,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廉洁从业。专业技术人员学风端正,学术诚信。

(二)合格:思想政治素质合格;业务熟悉,工作能力较强,业务水平较高;责任心较强,工作作风较好;完成本职工作较好;自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廉洁自律。专业技术人员学风端正,学术诚信。

(三)基本合格:思想政治素质基本合格;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一般,业务水平较低;责任心一般,主动性较差,工作作风方面存在不足;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工作中发生失误造成一定损失;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和廉洁自律方面存在不足。专业技术人员在学风建设、学术诚信等方面存在不足。

(四)不合格:思想政治素质不合格;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差;责任心不强,工作作风方面存在严重不足;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中发生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不服从组织安排、无理取闹、干扰正常工作,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和廉洁自律方面存在严重不足。专业技术人员在学风建设、学术诚信、廉洁从业等方面存在严重不足。

第八条 聘期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一)合格: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聘期工作目标任务。

(二)不合格:履行岗位职责不力,未完成聘期工作目标任务,或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

第九条 担任领导职务,同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并享受相应待遇的“双肩挑”人员,年度考核实行“双重考核”。双肩挑人员年度考核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执行,最终以组织部考评结果为准,其专业技术岗位考核结果作为管理岗位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考核的基本程序

第十条 考核采取个人总结(述职)、部门考核、学校考核工作委员会审议考核等次、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考核等次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人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填写《考核登记表》,按照本人的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个人总结,各部门领导组织述职;

(二)各部门领导结合个人总结、群众评议情况,根据被考核人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考核等次意见应通知本人。

各部门上报《中国音乐学院年度考核部门工作报告》。

(三)学校考核工作委员会审议考核等次意见;

(四)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五)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六)对拟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人员进行组织谈话;

(七)各部门组织被考核人员签字确认后上报人事处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人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填写《考核登记表》,按照本人的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个人总结,各部门领导组织述职;

(二)所在部门领导对被聘用至专业技术五级及以下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聘期目标任务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对聘用至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上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聘期目标任务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或满意度调查,写出推荐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推荐意见。考核等次意见应通知本人。

各部门上报《中国音乐学院年度考核部门工作报告》。

(三)学校考核工作委员会对各部门上报的聘用至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上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履职情况和完成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四)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五)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六)对拟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人员进行组织谈话;

(七)各部门组织被考核人员签字确认后上报人事处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考核等次的确定:

  (一)年度考核特殊情况考核等次确定:

1.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见习期)内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聘用、转正、定级的依据;

2.考核年度内病、事假累计六个月(含)以上的人员,非学校公派,但经学校同意个人外出学习或参加培训时间超过六个月(含)以上的人员,以及缓聘、待聘期内未上岗的人员,不参加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但所在部门应填写个人年度考核表,并注明不考核原因;

  1. 考核年度内新招聘的非初次就业的人员,到校工作时间超过半年(含),参加学校考核。到校工作时间不足半年,由原单位出示评语后,结合在校工作表现,确定考核等次;

4.经学校批准派出学习、培训、执行其他任务或借调至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由所在部门依据其学习、培训所在单位提供的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5.挂职锻炼的工作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由挂职单位出示评语,学校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6.考核年度内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及退伍军人,其转业、退伍前的情况,可参阅部队的鉴定,确定等次;

7.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结案后,根据案件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补定年度考核等次;

8.受到行政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解除处分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9.受党纪处分的工作人员,其年度考核按照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10.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其年度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四条 教职工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学校对教职工续聘、解聘、增资、晋级、奖惩的主要依据:

(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按照有关规定正常晋升薪级工资;

2.本年度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工作年限;

3.岗位竞聘中,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

4.享受国家奖励规定中的其他奖励条款。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2.不能晋升薪级工资;

3.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工作年限;

4.连续两年考核均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降低岗位等级或调整岗位聘用。

(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降低岗位等级或调整岗位聘用;

2.不能晋升薪级工资;

3.取消其下一年度参加更高等级岗位竞聘的资格;

4.对于不服从组织安排或安排到新的工作岗位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学校可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四)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考核不确定等次的教职工,不能晋升薪级工资,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六条 聘期考核结果作为学校对教职工续聘、解聘、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聘期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且岗位存续的,如教职工本人提出续订聘用合同的,单位原则上应当与其续订。

第十八条 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聘期结束后,单位可不与其续订聘用合同。

第五章 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人事处、纪检监察办公室、工会主要负责人和教授代表组成,校领导担任学校考核工作委员会组长。

考核工作委员会成员应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学校校级领导干部和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单位及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考核由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考核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  制定学校教职工年度(聘期)考核实施方案;

(二)  组织、指导各部门年度(聘期)考核工作;

(三)  审议各部门领导对被考核人员提出的考核评语和考核等次意见;

(四)受理教职工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五)监督、指导各部门的考核工作,并对考核过程中出现的违反程序、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问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成立考核工作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实施本部门考核工作;

(二)  提出本部门教职工的考核等次意见;

(三)  受理教职工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四)考核结果上报人事处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及岗位职责,制定本部门考核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2016年12月19日第3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音乐学院教职工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国音人〔2004〕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考核工作委员会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中国音乐学院

2016年12月19日